教会团章


教会章程-实施八:会友大会
8.1 共有三种会友大会的形式:
8.1.1 年度会友大会。它应根据执事会的书面邀请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邀请函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两个星期发出,并说明议程。
8.1.2 临时会友大会。为了能够在年度会友大会之外做出重要决定,教会召开临时会友大会。执事会須提前一周邀请成员参加。
8.1.3 特别会友大会。如果半数以上的成员以书面形式向执事会提出要求,则必须召开特别会友大会。

8.2 执事会须在至少两个星期前用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是日会议议程。临时会友大会及特别会友大会则在召开会议前一周用书面通知。
8.3 会议程序:
8.3.1 执事会主席为会议之当然主席。
8.3.2 执事会及会友提出之动议必须在举行该会议十四天前以书面通知秘书,并于举行该会议七日前通知教会会友。否则不纳入议程,亦不设临时动议。
8.3.3 根据章程召开的任何会友大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有效力:出席的会友人数至少为会友总数的一半或上一个月领圣餐会友人数的三分之二。
8.3.4 决议的有效性需要出席者的简单多数。34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牧师及主席无权投票,但若票数相等,则主席可使用其取决权。
8.3.5 秘书须负责记录一切会议的过程及议决。以德语保存,并由秘书、主席或副主席二人签署。

8.4 会友大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8.4.1 任命教会的牧师
8.4.2 选举教会的执事会
8.4.3 任命两名审计员
8.4.4 审查年度账目
8.4.5 决定教会的预算,资产的使用、章程的修订和教会的解散。

教会章程-实施九:教会财务
9.1 教会经济的来源由会友及弟兄姐妹的自由奉献而来。
9.2 教会的资金只能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目的。会友不得从教会的资金中获得任何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以与教会宗旨相背离的费用或不相称的高额报酬而得到优待。
9.3 一切重要的支出须得执事会事前同意。会友只能报销经证实的费用。
9.4 两位审计员将由会友大会每年委任。 40 财务执事应管理财务。每年由两名审计员或审计公司进行一次审计。财务执事必须为会友大会准备过去一年的财务报告。

教会章程-实施十:〈教会章程〉 及 〈教会章程-实施〉修改
10.1 本教会章程-实施第二、三项不得于任何情况下作修订。
10.2 修订〈教会章程〉及〈教会章程-实施〉之动议必须经出席会友大会的成员四分之三多数成员的同意,並提交政府審批。
10.3 其他在〈教会章程〉及〈教会章程-实施〉以外的动议应根据圣经原则来处理。

团章十一:教会解散
11.1 教会解散的动议必须在出席会友大会的四分之三多数成员的同意。执事会须在召开会议前二十八日通知会友。
11.2 在解散或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教会的资产应转给法律规定的法人实体或一个以促进宗教为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该机构应在解散的决议大中确定。